[摘要] 7年前,市民陈林将名下的一套房改房卖给了一户姓李的人家。由于一时拿不到两证,双方就根据目测,暂定房屋面积为63平方米。2009年过户时,陈林得知,该套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为这多出来的9平方米,卖家向买家索要差价,双方打了一场官司。
7年前,市民陈林将名下的一套房改房卖给了一户姓李的人家。由于一时拿不到两证,双方就根据目测,暂定房屋面积为63平方米。2009年过户时,陈林得知,该套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为这多出来的9平方米,卖家向买家索要差价,双方打了一场官司。
陈林手中原先有一套房改房。2002年2月底,陈林与一户姓李的人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陈林将位于南京白下区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李家。因为政策的原因,当时,该房屋未能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故双方只能通过目测,将面积暂定在63平方米,单价为230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14.5万元。
2009年,陈林在协助李家办理权属登记时,发现这套房屋在官方登记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2.04平方米。“现在的房价比7年前翻了好多倍,我按当时的单价索要9.04平方米的差价,总在情理之中吧!”陈林说。对此,李家并没有理会:“合同上白纸黑字约定的是63平方米,那就应该照合同办事”,“可以设想一下,如果现在的实际建筑面积小于63平方米,吃亏的是我们,我们该不该来找陈林呢?”
索要差价无果后,陈林诉至白下区法院,要求李家支付房款20792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陈林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则双方理应知晓诉争房屋建筑面积与约定的面积之间可能会存在误差,但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屋买卖的单价,也未约定面积出现误差时另行结算,同时签约时双方未明确63平方米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对此,买卖双方的风险是对等的。故法院一审驳回了陈林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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