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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南京第一案” 离婚妻子无缘房产

南京日报   2012-08-07 08:29

[摘要] 去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做出了新解释,并于次日正式实施。

去年8月12日,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做出了新解释,并于次日正式实施。

此时,在六合区法院,李娟正在与多次出轨的丈夫朱俊兵打离婚官司。如果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释,李娟可以分一半房产;而按照新解释,她将“净身出户”。这起案件被媒体称为新司法解释“南京案”。

记者昨天获悉,历时一年后,该案最近调解结案,朱俊兵虽然有过错,但仍获得全部房产;李娟则获得16万元的现金补偿。【新婚姻法发威 南京对婚前房产加名征3%契税

离婚官司正在打,新司法解释出台

李娟与朱俊兵于2007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然而,李娟结婚后,就发现丈夫隐瞒了过去的婚史。而且,她还发现丈夫先后与两个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

在朱俊兵的一再解释并再三保证下,李娟原谅了丈夫,并于2010年10月18日生下一女。但是,去年夏天,李娟发现丈夫竟然与其他女人在外育有一子,遂于去年8月向六合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套房产的分配问题。在婚前,朱俊兵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产给他做婚房。不过,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登记在朱俊兵一人名下。

就在两人的离婚官司开庭还未宣判时,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按新解释:父母赠予房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场官司法院受理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依然有效。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李娟据此要求平均分割这套房产。她认为,朱俊兵名下的房产虽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但父母没有特别指明仅赠与朱俊兵一人,依据司法解释(二),该房产应视为父母赠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但是,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不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个受害者。”李娟得知这一消息后大哭了一场。

法官:虽适用新解释,但男方有过错要加重补偿

由于新司法解释在去年8月13日就正式实施,这起当时未判决的案件必须适用新司法解释。

“即使当时已经按照旧司法解释判决,但如果朱俊兵上诉,二审法院还是要按照新解释来改判。”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

明知朱俊兵有过错,如果一味依照新司法解释将房子产权全部判给他,对李娟太不公平。为妥善审理这一案件,六合区法院进行了细致研究。经多次讨论、研究,法院确定案件审理基本思路,即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础上,考虑原告一方带着孩子没有住处、被告存在过错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济帮助金,以平衡双方利益。

经过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朱俊兵所有,他向李娟一次性支付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费用16万元。至此,本案得以妥善审结。 本报记者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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