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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登记的房屋赠与手续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9-10 16:33

[摘要] 未过户登记的房屋赠与手续

芮东俊

甲和乙系兄弟关系。甲在房屋拆迁时,就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问题与拆迁人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后,向乙出具房屋赠与书一份,同意将其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赠与乙。乙持该赠与书以自己名义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在拆迁人与乙办理安置房屋交付手续前,甲反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房屋赠与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甲是否有权撤销房屋赠与行为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甲自愿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赠与乙,乙亦也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此后,乙以自己名义与拆迁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应视该房屋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甲无权请求撤销此前的赠与行为。

第二种意见对认定赠予合同成立的理由与种意见相同,但认为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是确定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赠与房屋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应认定赠与房屋的财产权利未有转移。

就本案而言,拆迁人和甲、乙一致认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甲同意以乙的名义与拆迁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仅是为了今后在房屋交付时减少手续、少交过户费。现甲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建成,也未交付给乙,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涉案房屋所有权还没有转移给乙,对甲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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