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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市房屋出租 屋主租房需备案很关键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0-22 09:44

[摘要] 房东没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承租人的信息,从而被公安机关进行了相应处罚。许多市民知道这件事后,都觉得不是很理解,“我的房子是通过中介出租给别人的,我怎么能知道承租人的信息呢?这样也要被处罚,不合理吧!”在采访中,市民张女士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房东没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承租人的信息,从而被公安机关进行了相应处罚。许多市民知道这件事后,都觉得不是很理解,“我的房子是通过中介出租给别人的,我怎么能知道承租人的信息呢?这样也要被处罚,不合理吧!”在采访中,市民张女士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昨日,记者就房东应与租客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一规定进行了走访,发现大部分市民对此毫无概念。

调查:不少市民缺乏登记备案意识

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30位市民,有17位受访者表示从未听说过租房子还要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有11位受访者表示听说过,但觉得麻烦,懒得去登记备案;仅有2名市民表示曾有民警上门动员登记备案。

随后,记者在一些老旧小区做了调查,因为外来务工人员主要聚集于此,租房的人员大都没有固定的租住时间,有的长达一两年,也有的租住一两个月就退房而去。在调查过程中,大部分租客和房东表示,可以理解租房前要履行相关手续和出示相关证件,但认为租赁房屋3日内须到派出所备案这一规定是徒劳无益。

房东:每次登记太麻烦

王女士位于赛罕区的一套住房已出租了近4年,租客换了一拨儿又一拨儿,但她从没到辖区派出所办过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王女士告诉记者,由于租客经常更换,不可能每次跑去备案。虽说有这样的规定,但之前也没听说过谁被处罚,因此如果不是公安机关执意要求,她基本上不会主动去备案。

“不是必须的吧,房子是我自己的,想租出去还用跟谁说吗?”家住呼和佳地的田先生在鼓楼附近有一处房产,从2008年开始,房子先后租给四五家从外地来我市务工人员。按照田先生的话说,反正租房子就和做买卖没什么区别,都是你情我愿的,登记备案“麻烦,谁愿意登记?”

租客:没必要登记

白先生大学毕业后与同学一起租住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已有3年时间。当被问及是否知道租房子应该要到公安机关备案时,白先生笑笑说:“签了合同、交了押金,再去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我又没做什么违法的事,就是租个房子,有那个必要吗?”白先生表示,他身边有很多同学都在外面租房子,可从来没听说房东带谁去派出所登记过。

采访中记者发现,白先生的话很有代表性。同样租房的武女士告诉记者,她来呼市两年了,两年间一直都是租房子住,换了四五次房子,没有一个房东要求她一起到公安机关备案。“如果有房东要求,我会配合,但心里会有一些不情愿,我又没做违法的事情,有一种被监督的感觉,所以不想去登记。”

派出所:很少有人主动来登记备案

据了解,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该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证,对无身份证或证件与承租人身份不符的,保证不向其出租房屋;承租人若是外来暂住人员,在房屋出租3日内,出租人应带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社区(责任区)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

记者在对巧报、大学西路、人民路、新城东街等几个派出所进行采访时发现,房主和租客主动来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情况都不乐观。几个派出所的民警都表示,按照相关政策,派出所对居民房屋出租和外来人口都应该进行登记,租赁双方应带着房屋租赁合同到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但实际操作中,居民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很难完全掌握。

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登记房东将被罚

巧报派出所教导员任季康表示,房东、租客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赁行为开始之前,房东必须在租客次有意向租房时查验对方合法有效证件,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坚决不能出租。房东应主动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把租客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派出所,以便日常管理。任季康告诉记者,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其实对房东也有益。如果在公安机关备过案,租客一旦有治安、刑事问题,公安机关就有根可查,能及时对该租客进行处理。

大学西路派出所卢海忠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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