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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物业维修费收取标准 没有收费许可证房主不该交

地产中国网  2012-10-22 11:18

[摘要] 1、物业服务公司在无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能否收取物业服务费;2、物业服务费应当依照何种标准收取。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王慧(化名)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所处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商品房暂定名为某某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本物业名称为某某公寓,物业类型为商住公寓。后王慧办理了《大连市房地产权证》,证书记载:地类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设计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限为70年。物业维修费收取标准

入住后,王慧发现自己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卫生间经常漏水,窗体及墙面多处存在严重渗水等质量问题,多次维修后仍然无法解决。并且,物业服务公司无收费许可证,公共区域私设小超市,物业服务依照公寓类收费标准收费及财务计划未公示,无安全临控、无值班巡视等。自2007年7月,王慧认为物业公司无收费许可证而且收费标准过高,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以其向王慧提供了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维修费收取标准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物业服务公司在无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能否收取物业服务费;2、物业服务费应当依照何种标准收取。物业维修费收取标准

根据《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可见,物业服务公司办理《收费许可证》是作为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前置程序,依照《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物价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物业企业,具有收费资格,允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因此,物业服务公司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费收取标准

对于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房屋的《大连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此登记与工程建设档案中记载的土地及房屋用途一致。虽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为公寓,并且双方都在协议中签字,但是签字不能否定物业本身应属的用途。因此本案中物业费收取的标准应当依照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核定价格,而不应当依照公寓类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物业维修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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