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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个人房屋出租 租房者信息需向派出所登记备案

扬子晚报   2012-10-22 15:48

[摘要] 出租闲置的房屋,你有没有将租房人的信息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24日,《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记者获悉,房主出租房屋后要在7日内将租房人的信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否则,一旦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叛卖、吸毒、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房主要“吃罚单”。

南京个人房屋出租,你有没有将租房人的信息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

24日,《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房主出租房屋后要在7日内将租房人的信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否则,一旦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叛卖、吸毒、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房主要“吃罚单”。条例规定,房主在出租房屋时要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个人信息,签订好租赁协议,并在7日内把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房主违反规定,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审议通过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过,在昨日的采访中,不少房主对出租房屋还要向派出所备案的情况并不知晓,有的房主认为,房客换得比较勤,有些租一两个月就走了,有的会一次性付半年或一年租金,中间再转租出去,如果每次都去备案,太麻烦了。“一般房东很少主动去派出所备案的,除非派出所的人上门查了,才会登记。”记者昨日从南京几家房屋中介了解到,“租房子的人吸不吸毒,一般从外表也看不出来,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房东以后还是应该主动报备一下,真出了事就麻烦了。”

其实1995年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就明确:“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否则情节严重的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很少房主主动备案,但这几年治安状况比较好,没出现太严重的问题,主管部门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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