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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产权房产证转让合同效力的反对者的理由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0-22 16:17

[摘要] 近年来,小产权房屋的转让在缓解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压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针对集体土地上房产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渐显示出其滞后性。如何更好的规制小产权房屋交易,法院判决如何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些问题无不对立法者和司法者提出严峻的挑战。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近年来,小产权房屋的转让在缓解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压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针对集体土地上房产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渐显示出其滞后性。如何更好的规制小产权房屋交易,法院判决如何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些问题无不对立法者和司法者提出严峻的挑战。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于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的反对者认为,认为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转让合同无效。

反对者的理由:

持合同无效说观点的理由有三,主要来自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它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制。

其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权,其上所盖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故此,其流转条件理应受到限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具备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对于所有权不完整的财产,其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径直认定其为有效。

其三,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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