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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原房主出租给了一街道 从拍卖行拍来的房子7年过不了户

扬子晚报  2013-02-25 08:21

[摘要] 被原房主出租给了一街道 从拍卖行拍来的房子7年过不了户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扬子晚报新闻热线96096反映:她2006年10月从江苏省拍卖行拍得了南京某银行六合支行的一处房产(495平方)。而这处房产从06年至今一直被长芦街道使用,不肯交接。为了办理土地证,李女士被土地局告知,需要政府出具“友邻无纠纷”的证明才能受理,但是长芦街道拒绝开此证明。就这样,一处合法拍卖的房产被政府部门强行占用7年之久。 

李女士 拍卖所得房产被街道强占7年

近日,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了位于六合区长芦街道玉带镇白玉路51号附近(拍卖所得房产大楼)如图,记者在现场看见,大楼分楼上下两层,外观上看年代显得有些久远,每户都安装有电表等,门口还配备了监控系统。居民称,目前这里是他们街道集体宿舍家属楼。

李女士告诉记者,当年自己按照合法程序在拍卖行拍得了银行下属的房产,现在竟然成了政府部门的集体宿舍,长期被占用。她已经多次与当地政府部门交涉,可8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叫李萍,是当地人。06年她在江苏省拍卖行公开拍得了该银行的一处房产,面积约495平方二层楼,加上手续费等价格约27万多。当时银行给她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她与街道协商此事。当时街道方表示此处房产是村镇集体土地属于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土地证。

李女士有些懵了,但转念一想,如果没有正规手续,江苏省拍卖行也不敢随意拍卖该处房产,经过调查,李女士发现,此处房产是属于国有土地,当年这家银行办理的土地证号档案里能够查到,现在土地局需要政府出具“友邻无纠纷”的证明才能受理,但是长芦街道拒绝开此证明。由于房产还没有过户,李女士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主,也不能通过司法调解要回房子。27万买回来的房子成了“烫手山芋”。06年至今,她一次次与当地政府部门交涉,可一次次被拒之门外,一直拖到现在。

长芦街道 卖方不出面,难证明新房主身份

2月22日上午,记者陪同李女士家人来到了六合区长芦街道,说明情况后,街道许德宝副书记解释说,现在此处房产已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宿舍在使用,原来和银行有一个不完全的合同,当时纪委副书记单方面有签字,而银行并没有签订此合同。许副书记还表示,06年使用至今并没有支付相应的租金。

当年为何一拖再拖,主要牵涉到之前装修费用。当年街道将此房改造成宿舍楼,装修费就花了10多万元,合同终止后,这笔装修费用也无人买单。可合同上清楚标明,乙方使用期内无偿负责房屋维护管理,无权变更房屋主体结构,确保合同到期后原样归还。装修费无人买单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无偿使用房屋的依据。而06年至今,当地街道也没有付过任何租金。理由很简单,银行再没有找过他们了。

街道负责人认为,此处房产产权属于银行,银行和当事人李萍之间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李萍没有产权证,并且银行给李萍的委托书无法辨别其真伪,街道方也没有为此联系银行进行核实。李女士06年至今多次交涉,为什么政府就迟迟不愿与银行核实情况,负责人称这些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便回答。

目前,街道希望银行能主动出面确认当事人李萍产权的合法性,若是李萍的产权合法有效,街道同意在两个月之内交出房子和当事人进行交接。

■律师说法

拍卖行和原房主 应协助完成过户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殷楠律师,律师称,首先应当明确银行在委托江苏省拍卖行拍卖该处房产时是否已经领取了该房产完整的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在拍卖时缺少其中任何一件权属证书,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不得转让和拍卖。如果在拍卖时权属证书齐全,在经过合法程序之后李萍所拍得的房产应当通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拍卖行和银行应当配合并提供过户所需的法律文件。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李萍至今未能取得该处房产的两证,根据物权法规定,其尚未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进而其既无权向街道主张返还房产,也无权要求街道支付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拍卖程序无效,那么李萍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拍卖所得的27万购房款;如果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李萍则有权要求拍卖行和银行提交过户所需的法律文件以协助其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拍卖行与银行拒绝提供过户必需的法律文件,那么李萍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如果拍卖行与银行已提供所需文件并积极配合,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却以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条件为由拒绝办理过户,那么李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扬子晚报记者 吴胜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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