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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金陵晚报  2014-04-16 07:54

[摘要]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南京制定并出台《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南京制定并出台《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两件《办法》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陵晚报记者钱奕羽

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超过三年

《办法》明确,市级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申请。同时,市级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一般公务用车、市级机关及市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根据要求,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五年。

市级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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