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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住宅维修资金 改到区住建部门申请

扬子晚报   2014-05-23 07:06

[摘要] 为方便居民申请小区维修资金,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公告称,从6月1日起主城六区的小区居民只需在所在区的住建部门申请即可,江宁、江北等地居民申请维修资金的地点不变,仍在各区内。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为方便居民申请小区维修资金,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公告称,从6月1日起主城六区的小区居民只需在所在区的住建部门申请即可,江宁、江北等地居民申请维修资金的地点不变,仍在各区内。

以往南京主城六区的小区居民动用维修资金,需要到南京市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为了方便市民,南京市住建委决定从6月1日起,市、区两级可同时受理商品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过渡期为一个月。从7月1日起,南京市政服务中心的维修资金窗口将不再受理,由主城六区单独受理辖区内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这6个受理中心分别为玄武区住建局、栖霞区住建局、鼓楼区住建局、雨花台区住建局、秦淮区房产局和建邺区投促局。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住建厅和财政厅近日刚刚发布了《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均详细规定。在提取细则上,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即以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幢或单元为单位,经所在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方可提取维修资金。此外,出现六种危及房屋安全情形的还可以应急提取,这六种情形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为了让应急维修费用透明,《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应急单项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不足5000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代管部门采取审核结算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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