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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上限为16200元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07-22 21:24

[摘要]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4年度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6200元)

南京市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4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4年度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6200元),不低于南京市2014年职工工资标准(2014年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已制发的携带)送交各银行网点。

4、各银行网点按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办理职工的年度基数调整审核,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返回给单位核对,核对无误后重新制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对于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各银行网点需给单位制发此证。办理完年度基数调整审核后,各银行网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年度信息查验记录处盖业务受理章并标明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

5、各银行网点在单位缴存2014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并入账后,办理新的缴存基数的生效手续。单位在缴存2014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时将盖章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给各银行网点。

五、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当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2、单位应当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3、2014年7月1日起办理开户的职工一律按新的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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