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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首次发文 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的债务管理

南京日报   2014-10-03 08:33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也意味着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也意味着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借债: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根据这份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意见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决定。

用债:债务资金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对于使用债务,还要有硬性的监督。“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还债: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偿还责任

谁举债谁负责,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偿债的“责”,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当然,对于债务风险防范要贯穿各个环节,“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意见中明确。

平台: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新《预算法》允许地方举债并限制举债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发行债券之后,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今后怎么办?

意见中明确三个渠道: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过渡:在建项目允许按原协议融资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中同时制定了各项过渡期措施。对项目自身收入不够偿还的债务,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这份意见还明确:“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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