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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漏水 如无 约定 应由买方承担

扬子晚报   2015-07-01 06:34

[摘要] 接听时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接听时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高建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1、刘先生:我的房子卖了并且已过户给买方,现在房子管道处有点漏水,买方让我维修,物业说不管。请问应该是我维修吗?

高律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你们协议中关于房屋质量瑕疵有特殊约定或者你明知有质量问题但未告知买方的,否则相关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张女士:我家房屋交付已经2年多了,现在一下雨外墙就渗水,屋檐屋角都是水渍,我多次找物业解决,物业始终不给我解决,他们让我找开发商解决,我该怎么办?

高律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所以您现在的房屋防水还在质保期内。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71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所以,您在质保期内正确的维权途径应该是找房屋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予以保修。

2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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