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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砸房屋交易,还好意思讨中介费?

扬子晚报  作者:李自庆 罗双江  2015-08-06 07:04

[摘要] 有这样一家中介机构,连国家规定必须付几成首付都没弄清楚,就让买卖双方签合同,导致买家因首付不符国家规定而无法从银行贷款,买房计划泡汤。而干出了这么业余的活之后,这家中介竟还好意思上法庭诉讼,要买家付6万块中介费。气愤的买家毫不犹豫提起反诉,昨天,南京(楼盘)鼓楼法院判决,这家房屋中介赔偿买家经济损失5千元。

有这样一家中介机构,连国家规定必须付几成首付都没弄清楚,就让买卖双方签合同,导致买家因首付不符国家规定而无法从银行贷款,买房计划泡汤。而干出了这么业余的活之后,这家中介竟还好意思上法庭诉讼,要买家付6万块中介费。气愤的买家毫不犹豫提起反诉,昨天,南京(楼盘)鼓楼法院判决,这家房屋中介赔偿买家经济损失5千元。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干活太“业余”导致客户买房泡汤

2014年12月,江苏省灌南县的陈刚、王芳夫妇打算在南京买房,经多方比较,他们看中了鼓楼区汇林绿洲花园小区的一套二手房。虽然该高档小区的房价并不低,但因当时正处在房价低迷阶段,夫妻俩觉得万一以后再涨上来,就更无力承担了,所以还是决定拿下这套房子。2014年12月23日,陈刚夫妇经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居间,与卖主蒋磊夫妇达成了买卖意向。三方签订了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刚夫妇以269.99万元购买蒋磊夫妇的房屋,陈刚夫妇于2015年2月15日前付清首付款55万元,第二期款项208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尾款于房屋交付当日支付;同年2月15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作为丙方的中原公司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服务,但丙方若因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应承担责任。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陈刚夫妇便与中原公司签订了《确认书》,确认买房为6万元,支付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三方达成一致后,陈刚夫妇向蒋磊夫妇支付了定金5万元。买房进程走到这一步后,陈刚夫妇没料到的情况出现了。当他们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告诉他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规定,首付款必须满足总房款的30%(81万元),方可办理贷款,而他们的首付款只有55万元。因此,夫妇俩申请银行办理208万元贷款的需求,被银行方面毫无商量地予以拒绝。

起诉要6万中介费反而赔了5千

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5年1月15日,陈刚夫妇与蒋磊夫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蒋磊退还定金45000元,未退还的5000元算作买房的违约金,并经中原公司支付给了蒋磊。事情到此,中原公司认为他们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合同终未能履行责任在买方,要陈刚夫妇支付6万元中介费,遭到严辞拒绝。今年5月15日,中原公司将陈刚夫妇告到南京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中介费6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陈刚夫妇提起反诉,认为他们终没能贷到款的责任在于中原公司干活太业余,中原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理应清楚银行的相关规定。他们不仅不应支付6万元中介费,相反,中原公司还应当因其在工作中的过失,赔偿他们支付给卖家的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昨天,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2014年9月,国家已出台政策将首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总房款的30%,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该政策出台三个月之后,中原公司仍促使房屋买卖双方在诉争合同中签订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支付条款,使得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终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中原公司的过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故中原公司要求陈刚夫妇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刚夫妇赔偿卖家5000元违约金的损失,与中原公司的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中原公司应赔偿陈刚夫妇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文中自然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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