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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积金提取政策又有新调整 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济宁日报  2015-09-18 10:55

日前济南市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放宽购房提取条件、扩大还贷提取范围,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助力职工实现购房梦。《通知》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通知》扩大了还贷提取范围。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没有当前且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3次,即可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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