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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房同步规划验收

南京晨报  2016-01-01 08:54

[摘要] 南京市日前出台《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住房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房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所在地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该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南京市日前出台《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住房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房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所在地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该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房建筑同步规划

    哪些是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据介绍,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基础设施。

    其中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位、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办法中还注明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依照工程建设法定建设程序及专业的标准和规范实施。住房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房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住房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必备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于一期建成。

    规划部门需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核实

    按照该办法, 规划部门要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核实。住房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中规定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编制、上报的总平面图中,应当专门逐一列出公共配套设施的名称及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具体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技术标准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并用文字注明每个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完工时间。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经规划核准的总平面图,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任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申请住房预销售许可前,根据用地批准文件约定报请规划部门现场核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经销售许可后5日内在销售现场公示用地批准文件、经规划核准的总平面图以及规划部门的核实情况;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应当包含经规划核准的总平面图、买受人共有产权或共享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办法;法定各单项验收合格并齐全后,根据用地批准文件约定通知市建设部门组织联合查验,并依照有关区政府通知要求,移交相关公共配套设施。

    建设部门收到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查验,踏勘现场、核实公共配套设施完成情况,作书面记录后,将查验结果抄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备案部门和有关区政府。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用途

    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接收单位不得提高标准、拒绝接收。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后15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必备材料,配合接收单位依法办理权属、资产登记,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义务或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提请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开发资质等级。

    对于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所在地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记者 刘娟 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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