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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尽孝租到了“凶宅”? 男子状告租赁方及中介索房租

南京晨报  2016-01-05 08:54

[摘要] 本来想在同小区租套房给父母住的,可合同签了之后李先生才从小区其他人口中得知自己租的这套房曾于几个月前发生过住在里面的业主近亲属跳楼死亡的事件。李先生认为房屋租赁代理人和中介隐瞒了该房“凶宅”的属性,否则自己不可能签合同租房。由于双方在房租退还等事项上始终谈不拢,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房屋租赁代理人及......

 

    本来想在同小区租套房给父母住的,可合同签了之后李先生才从小区其他人口中得知自己租的这套房曾于几个月前发生过住在里面的业主近亲属跳楼死亡的事件。李先生认为房屋租赁代理人和中介隐瞒了该房“凶宅”的属性,否则自己不可能签合同租房。由于双方在房租退还等事项上始终谈不拢,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房屋租赁代理人及中介公司告到了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昨天,经过庭审后,几方终于达成和解。

    租房人称租到了“凶宅”

    去年11月,住在黑墨营阳光嘉园的李先生想要给父母在本小区租一套房子,让父母离自己近一点,大家彼此能互相照顾一下。在比较了家附近的几家中介机构之后,李先生选择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电颐和家园店,让该中介替自己找一处房屋。事后,中介给介绍了阳光嘉园小区某幢的一套房子。在签合同之前,李先生曾问接待自己的客户经理“房子不会有问题吧?”客户经理并没有说什么。李先生这下放心了,很快便在中介处与该房屋租赁代理人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为每月2400元,租期从2015年11月20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签订之后,李先生很快将半年的租金14400元、押金2400元、有线电视费用288元给了刘某,同时向中介支付己方需付的中介费1200元。

    可事后在李先生父母还没入住所租赁的房屋,甚至里面还没打扫的时候,李先生便在小区其他人处得知,这套房曾于几个月前发生过住在里面的业主近亲属跳楼死亡的事件,是民间意义上的“凶宅”。“我们自己也调查过,当时住在里面的人从阳台跳下去了!”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李先生这样描述。

    退房租谈不拢几方上了法院

    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也仅是合同开始履行的第二天而已。在自己租赁的房子里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李先生认为这房子肯定不能租,很快便通知中介和该房租赁代理人刘某,要求对方退还自己的租房费用。可一圈转下来,这个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中间他还拨打了报警电话,连民警都出面让房屋租赁代理人刘某前来商谈解决事情,可他也没能见到刘某的面。没办法,终李先生这才想到了去法院打官司。他认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在明知的情况下,刘某一方和中介恶意串通,对他隐瞒了此恶性事件,只字未提,对他实施了欺诈,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退还租金、押金、中介费等,并要求刘某和中介各赔偿违约金2400元。

    “善孝为先,租这个房子是为向父母尽孝,哪个子女忍心让自己的父母住进这房子,让自己父母每日生活在惊恐和不安之中,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子女都不会租这样的房子!”李先生称。

    房屋租赁代理人:“只是在里面办了丧事”

    昨天,该房屋租赁代理人刘某也到了庭审现场,据其向法庭陈述,这套房子是远在国外的侄女委托自己出租的。在这之前,确实有自己的前妹夫住在该房里面,而那个跳楼的便是自己的前妹夫。不过,刘某称,前妹夫没有在阳台上跳楼,只是在这套房里办过他的丧事。她坚决称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希望双方继续履行这份合同。而另一被告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关于“ 凶宅”回购等承诺只是用于二手房买卖,原告李先生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不适用于他们的承诺范围。而且他们只是居中做服务的,现中介服务已经完成,不存在退中介费一说。

    原被告几方终达成和解

    在法庭上,原被告均陈述了自己的观点,鉴于双方分歧并不大,法官分别对双方做了“工作”,双方终在审理近两个后达成和解,李先生拿到了大部分房租以及全部的押金、有线电视费用、中介费

    记者 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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