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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今起实施

南京日报   2016-09-26 08:51

[摘要] 本报讯(记者顾小萍)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

本报讯 (记者 顾小萍) 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今日起,市政府出台的这一住房限购政策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继续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实际,市政府昨天出台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

限购政策明确,在主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针对不同的购房需求,采取差别化措施,保护刚需和改善性购房,打击投机购房

限购政策明确,执行限购的主城区包括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不包括高淳、溧水和六合三区,体现了调控政策的差别化和精准化。

限购新政执行时间上,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以存量房网签时间为准,(下转A4版)(上接A1版)江宁、浦口两区以存量房合同网签或受理时间为准。

据悉,9月2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手续,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买房人可正常办理后续签约及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在9月26日之前购房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买卖双方可继续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由市房产和国土部门联合确立的限购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确认信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房地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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