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限购政策实施天,相关执行细则也紧跟出台。昨天,《不动产登记落实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告示》发布。 

  告示提出,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于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预购商品房合同鉴证(预告登记)、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区分情况办理。 

  购房人提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原件的,正常受理。 

  二手房交易购房人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补充提供以下资料:购房人本人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购房人本人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已婚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需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经查验确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购买(预购)新建商品住房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房的,如未开具购房证明,应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交易合同上传时间,根据确认结果处理: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2016年9月26日之前,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2016年9月25日之后,购房人补充提供购房证明原件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方可受理。

  根据房地产交易管理相关要求,对于免网签的存量房交易且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人之间份额交易除外),在2016年9月25日之后申请登记的,需开具购房证明;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从今年10月8日起,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房产交易管理中,将核验购房证明,对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手续。

  扫一扫,阅读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