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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规定:房企不得扣留购房者开具的购房证明!

房天下  2016-10-11 17:54

[摘要] 今天(10月11日)下午,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新告示,规范购房证明的使用。

今天(10月11日)下午,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购房证明使用的告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签订正式认购协议上传至网上房地产之前,不得扣留购房者开具的购房证明,应允许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参与认筹,签订认购协议时再行出具购房证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购房者开具的购房证明,购房者可以向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举报,电话:025-84713318。

二、购房者应妥善保存购房证明,购房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开具,如有遗失,须到原办理窗口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刊发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方可重新开具。原开具的购房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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