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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履责业主可申请动用保修金

扬子晚报  2016-10-26 08:49

仇惠栋

 

  扬子晚报讯(记者 仇惠栋)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在就《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住宅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内交存,用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保修金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经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的,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委员会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申请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可作为使用申请人。

  市民可登录南京政府法制网查询《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集稿全文,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11月2日前反馈。电子邮箱:nanjingwuye@163.com;电话:025-84702931转分机4;传真:025-8311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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