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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

中国江苏网  作者:倪敏   2017-01-04 08:35

[摘要]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土十条”终于揭开面纱。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省政府近日正式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直至本世纪中叶的江苏土壤污染治理确立目标划定重点,此举也意味着江苏治气、治水、治土三大攻坚战的“行动纲领”全面完成。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土十条”终于揭开面纱。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省政府近日正式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直至本世纪中叶的江苏土壤污染治理确立目标划定重点,此举也意味着江苏治气、治水、治土三大攻坚战的“行动纲领”全面完成。

“十三五”末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过九成

方案定下了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的“节奏”: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方案明确目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摸清“家底”每10年完成一次“体检”

方案着重强调污染地块再开发全监控,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针对江苏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在我省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我省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1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地可根据区域特点,提高监测频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明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

农用地污染备受关注。方案明确,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

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建立评估制度

在治理已经污染的土壤同时,江苏“土十条”还提出,要严控新增土壤污染,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方案提出实施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今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拟开发建设学校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是治理重点

在土壤修复方面,江苏“土十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

方案明确将实行目标责任制。2020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也将成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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