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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学区住房未按约迁户 卖家被判赔4万元

南京日报  2017-03-22 08:50

[摘要] 昨天,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学区住房户口案件的审判结果,卖家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户口,被法院判决支付买家违约金4万元。

昨天,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学区住房户口案件的审判结果,卖家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户口,被法院判决支付买家违约金4万元。

2015年底,买家赵琴(化名)通过中介与卖家吴强(化名)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鼓楼区汉中门大街的一处房产。根据合同约定,该房产过户出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吴强需要把房屋内所有户籍关系迁出,否则每1日,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就应当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赔偿。双方的房屋过户手续于2016年3月18日完成,但吴强直到当年6月2日才将户口迁出。赵琴随即以卖家违约为由,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54万元的赔偿要求。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吴强曾于5月6日至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不过因为原户口籍贯登记有误未能当日受理;6月2日,被告将涉案房屋内户籍全部迁出。审理中,法院认定了吴强未及时迁出户口的违约行为,并结合原告实际损失、被告的违约情节及主观过错等,终将被告承担的违约金调整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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