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以控租和公共住房建设为主1919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主要对于私房出租实施价格限制,由政府投资建造公共住房,并以低于市价的租金出租给居民
英国——以控租和公共住房建设为主
1919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主要对于私房出租实施价格限制,由政府投资建造公共住房,并以低于市价的租金出租给居民。
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政府大规模转移公共住房产权从地方政府到非营利组织,并将对公共住房租户的普遍性补贴变成以家庭财产调查为依据对少数人的补贴。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英国政府采取以房养房,即加大对社会出租住房的投资,并用出售公共住房的收入来修缮或兴建公共出租住房,同时强化政府在住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并逐步将公共出租住房经营推向市场。
美国——租金补贴和少量公共住房
租金管理方面,主要是控租和补贴并重,一方面政府主要依据当地立法形式,通过投票进行表决,如果多数票认为租金过高,则地方议会将倾向于控租;同时,美国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额度的租金补贴,包括对租赁住房供应者的补贴和对租户进行的“住房券”补贴。
公共住房方面,美国住房政策逐渐从直接向低收入者提供公共住房,向补贴私人机构兴建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转变,这类公租房租金低廉,入住条件严格。私有企业拥有住房改造、所有权和管理权,政府机构只保存少量的针对住户的管理权。
日本——政府主导、吸引民间
日本当前的住宅市场主要由民间、公共和单位住宅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住宅包括公营住宅和公团住宅,公营住宅是地方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出资建设管理的住宅,公团住宅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公助民建的公租房。日本战后制定“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并依据它们逐渐形成了日本独特的“分阶层住宅供应体系”,通过公营住宅与公团住宅,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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