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这些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南京日报  2018-07-12 19:59

[摘要] 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大学生在校外兼职,都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一些人到了退休年龄还想“发挥余热”,被原单位“返聘”,或去新单位再就业;一些大学生在校期间,会在校外做一份兼职,增加社会阅历,也减轻父母的负担……但是,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大学生在校外兼职,都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日前,记者结合具体案例,采访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的律师。 

在校兼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前年,成小媛读大三时,来到一家语言培训公司实习。大四寒假前,她与该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之后,成小媛工作了8个月,申请离职。但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成小媛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每周工作6天,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成小媛与单位交涉未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该公司否认与成小媛的劳动关系。成小媛随后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申请援助。 

援助团律师贝雅娣告诉记者,成小媛大学毕业之后8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单位须支付这8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补偿加班工资,总共3万余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部门仲裁的劳动关系是从成小媛大学毕业之后开始算起,之前大三、大四期间的工作,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退休老人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属工伤 

家住秦淮区的吴强今年64岁,退休之后经同行介绍,他来到一家新公司上班。去年,在上班的路上,吴强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将吴强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将其辞退。吴强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公司给予赔偿。 

参与这起案件援助的律师刘洁说,该案中的刘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没有交工伤保险。与新公司建立的用工关系属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不了工伤,只能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张赔偿。 

对此类案件比较有经验的援助团律师李越峰告诉记者,这种情况,通常的裁判口径是,如果该人员在未满退休年龄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并且一直工作至退休以后,一般仍然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该人员是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该单位工作,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是农民工,一般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家政员要求加班费,要看合同约定 

家住建邺区的陈女士有一对双胞胎,去年经邻居介绍,找到刘阿姨帮忙带孩子。用工前,双方协商好,刘阿姨平时住在陈女士家,一个月休息两天,月工资6000元。今年初,陈女士因为不满意刘阿姨的服务,将其辞退。不久前,刘阿姨跟陈女士提出,要求她补发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律师李越峰告诉记者,该案中,陈女士在法律上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个人与个人之间只能成立劳务关系,不存在相应的加班费。因为只有在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加班费一说,劳务关系中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没有加班费。现实中,还有一种家政服务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其工作受家政公司安排,工资也是家政公司发放,那么家政公司就不再是单纯的中介方,而是被认定为与家政人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许琴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南京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