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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医因离婚漏写协议6年5次被诉 前妻追讨未分割财产

南房在线2017-05-30 10:53:38

俗话说“好聚好散”,但在生活中,尤其是处在婚姻破裂漩涡中的当事人,恐怕很少有人能够真正这么洒脱。离婚不是儿戏,如果决定离婚,当事人就要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除了子女抚养权外,当事人往往最看重的就是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时一旦对离婚协议条款有所疏忽、遗漏,很可能后患无穷。

仓促结婚 妻子离家十年

毕业于医科大学的赵立(化名),毕业以后进入本市一家三甲医院工作。凭借着对于医学的热爱和自身过硬的技术,几年间赵立就成为了医院的骨干医生。慕名而来的患者络绎不绝,甚至有不少患者从外地特意来京,点名要求赵立诊治。事业上的成功,让赵立的工资一涨再涨,虽然不能和商人相比,但在医生群体中算得上高收入了。

可在感情上,赵立没有这么一帆风顺,工作几乎占据了他的全部时间,让他很难踏踏实实地谈一场恋爱。直到36岁,赵立才结识了小他8岁的张慧(化名)。两人的情况类似,张慧是一位典型的女强人,当时在京经营一家餐饮公司,因为工作原因也一直单身。或是不想再让家里父母担心,抑或是认为门当户对,两位“大龄青年”相识不久后便在一起了,并于1994年领证结婚。

仓促地结婚,给他们未来人生埋下了悲剧的种子。由于婚前对彼此的兴趣爱好、脾气秉性等并没有完全了解,婚后随着激情退去,二人开始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虽然因为各种原因,二人表面维持着婚姻关系,但倔强的张慧决定从赵立家搬走,开始分居生活,而这一走就是十多年。

协议漏写 引来五次诉讼

2011年,对婚姻已经彻底绝望的二人一起前往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他们以感情破裂为由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给这一段17年的不幸婚姻画上了句号。

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法院也一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将赵立名下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进行了分割。其中房子每人各一套,汽车归赵立所有,但他需给张慧1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本以为签完协议,就可以从此各自安好,互不相欠,但让赵立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协议中的一处疏漏,让他5次站到了法院被告席前。

理解错误 放弃必须明示

原来,离婚时赵立和张慧除了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进行分割外,赵立的名下还有13万元的住房公积金、15万元的集资购房款,以及价值649万元的股票没有分割。赵立想当然认为,他已经如实向法院提交了名下财产清单,其中也包含了这些有价证券等,张慧对此完全了解,但她并未提出分割要求,就表示她放弃了这些共同财产。

殊不知,在法律上未作表示并不代表着放弃。2012年,张慧次对赵立提起了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分割诉讼。张慧提出,赵立名下的13万元公积金,是二人在婚姻续存期间已经存在的,由于二人没有子女,所以要求法院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庭上,赵立提出,在二人《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如果没有约定的就视为放弃。

首场诉讼 分半数公积金

虽然赵立一再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法院表示,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告诉赵立,他和张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及离婚后,无论是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还是二人自行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均未对张慧所主张的财产进行实体处理,张慧也没作出过放弃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他主张离婚诉讼中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完毕,未涉及的财产即为自行放弃的抗辩意见,法院将不会采纳。在这次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平均分割赵立的13万元住房公积金。

官司不断 严重影响工作

至此,赵立才明白当初离婚时的疏忽,将让自己面临一连串的诉讼纠纷中。

不久后,张慧对赵立提起了第二起诉讼,要求分割赵立的一套集资住房。早些年,赵立的单位集资为职工建房,因此赵立交了15万元,但房子却一直没有建起来,所以也没有房本。由于不具备分割条件,此案只得暂时搁置下来,但张慧却未罢手,继续针对赵立名下有价证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自2012年至今,赵立已经被前妻5次起诉至法院,未来他可能还将面临着数场诉讼纠纷。因为诉累,赵立的精神状况已经大不如前,甚至很难与法官正常交流,对于他工作的影响自然也不必多说。

■法官提醒

列明财产签字确认 故意隐藏得不偿失

对于离婚当事人,法官建议应该充分认识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仓促离婚或疏忽而漏分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认真考虑财产分割问题,不可意气用事,以免事后反悔。离婚双方应在协议中,写明各项财产的现状和日后归属问题,防止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尽量保留必要的证据。

在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财产清单,将需要分割的财产一一列明并签字确认。即使最终双方未通过协议成功离婚,但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仍能起到证据作用。

此外,受侵害一方应加强举证意识,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时,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对财产的举证问题。然而对于一方故意隐瞒、转移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很难自行调取证据,导致在离婚诉讼时因证据不足或者未查清全部财产而无法一次性分割。

南京房产在线特别提醒,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双方均应当坦诚相待,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以便一次性解决问题,这既是情感上的“好合好散”,也是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

■数据分析

离婚财产纠纷上涨近半皆因遗漏诉请

数据显示,北京市三中院近三年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逐年递增:

2014年 97件

2015年 103件

2016年 121件

因当事人未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分割相应财产的诉讼请求,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占比近一半:

不具备分割条件等 9%

证据不足 10.7%

对方隐匿财产 10.7%

涉及第三人利益 23.2%

未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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