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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通过违法手段开购房证明被查了怎么办?

南房在线2017-09-19 13:44:37

南京市国土局官方微信今日发布《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政策问答》,将严查虚假材料骗取或未到购房证明。据悉,为了严控虚假购房证明的出现,我市将专门成立购房证明申请材料核查领导小组,由市不动产登记局牵头,房产、民政、人社、地税、公安、市人才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市民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凡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同时按以下办法严肃处理:

(1)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

(2)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

(3)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人的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

(4)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开具购房证明经办机构郑重提醒: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如造成房屋交易风险或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政策问答:

1、哪些情形应开具购房证明?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开具购房证明:

(1)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2016年10月6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3)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2、哪些情形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1)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4)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

(5)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开具购房证明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单身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由本人现场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除外);本人不能现场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的,应提交经公证且明确有效期的由本人出具的《单身情况具结书》(原件);

(3)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应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5)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还应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户口簿上记载的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的,可将户口簿变更一致后再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记载已婚、实际为离异单身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记载已婚、实际为丧偶单身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配偶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委托代理人代办购房证明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8)2016年10月6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可不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家庭成员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何认定?

答: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本市户籍,均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5、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有哪些?

答:(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请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请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请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6、购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过期或遗失怎么办?

答: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为90天。购房证明如过期,可重新申请开具,在重新申请时应交回原购房证明原件;购房证明如遗失,可申请补开。

7、对于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如何防范和处理?

答:开具购房证明经办机构将会同房产、税务、人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状况等材料进行抽查核实。

凡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同时按以下办法严肃处理:

(1)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

(2)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

(3)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人的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

(4)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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