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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天!南京正式执行落户新政 一大波买房人正在涌入

楼市TOP1 2018-03-02 15:39:38

今天,南京发布了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公规〔2018〕1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7日

  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至教育部门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再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八条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第九条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落户新政回顾:

  2017年12月28日

  为建创新名城,南京推出了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每年目标吸纳就业创业20万人以上。

  2018年1月4日

  南京对2018年市委1号文件《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再次重申: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每年吸纳20万以上大学生在宁就业创业,实行一条龙服务,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018年1月30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南京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预计“十三五”期间,全市总人口将增加87万人左右,到2020年末全市总人口预计将达到910万人左右。

  南京将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重点开发区域,提升人口集聚力。进一步深化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吸引有能力在南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进城落户。积极实施“租购同权”改革等,促进南京人口增长。

  2018年2月11日

  南京政府发布3月1日出台《南京人才落户办法实施细则》。其中一条:

  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放宽了人才落户的要求,体现了南京“求贤若渴”、“广纳贤才”的包容姿态。此次,对人才落户政策的松绑或为南京楼市交易注入新鲜活力。大批涌入的人才将成为南京房地产市场的“潜力股”。

  为人才提供全面的在宁居住保障。不仅要吸引人才,更要留住人才,这将促使南京不断推动人才公寓的建设,完善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等一系列利好政策。

  南京买房政策

  限购政策:

  此外,非本市户籍在宁购房还有以下几种方式:

  1、外地人有2年社保或纳税(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获得购房资格

  ①在南京无住房

  ②提供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证明,补缴无效。

  2、积分落户成为南京户籍,获得购房资格

  ①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②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③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④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⑤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3、外地人满足条件直接落户,获得购房资格

  ①人才落户: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大学生村官在南京工作、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有居住证在南京就业创业的、研究生在南京就业或创业的等11种情形;

  ②投靠落户: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12种情形;

  ③安置落户:南京士兵退伍、士兵退伍安置南京等4种情形;

  ④军属落户: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⑤运动员落户: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⑥华侨落户: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

  商贷政策:

  近日,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2017年南京财政金融运行数据,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稳定,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增量比2016年同期减少了1353亿元。

  去年底开始多家银行上调房贷利率,首套房基本都上调15%。按照往年惯例,过完春节是银行放款的加速期。但今年春节后,又有消息称有银行将首套房贷利率上调至20%,且下款节奏没有加快。在房贷持续收紧的背景下,今年市民买房成本又要增加。

  附:社保查询、购房证明开具指南

  一、个人所税得纳税证明及社保查询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①非本市户籍在购房前,先确认是否具备在本市购房资格;

  ②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③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南京社保开具查询详情

  ①参保人员凭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市、区(园区)41个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打印个人历年缴费情况和近一年的缴费明细;

  ②办理过网上注册的参保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可通过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打印个人缴费情况。

  二、开具购房证明

  (一)应开具购房证明的情形

  (1)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2016年10月6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3)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二)办理购房证明材料

  南京户籍

  单身: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单身情况具结书

  已婚: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原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

  非南京户籍

  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备注: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必须有毕业证书),或者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的,不受此限。

  现役军人

  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开具购房证明地点

  ①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②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③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四)开具电子购房证明

  2017年5月4日起,可在线(“我的南京”手机APP)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1、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条件:

  ①南京户籍居民,未婚或无婚生子女的成年单身居民;

  ②南京户籍,现为已婚且婚姻登记地在南京市的居民。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暂时不能在网上申请开具电子购房证明,请当事人持开具购房证明所需申请材料到各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华侨路大厅除外)、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办理。

  2、电子购房证明有效期

  电子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与纸质购房证明一样,为180天。电子购房证明如过期,可重新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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