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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南京公积金出台新规,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新规重点有:
1、离职的提取和异地转移要求更严;
2、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3、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调整为5%—12%。
以下为文件内容及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防控违规提取行为,维护提取管理秩序,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银行的银行卡)申请提取。
二、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三、对符合提取规定、材料齐全、查证属实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公安局《关于联合防控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通知》(宁金管〔2017〕56号)要求,对骗提行为加强联合执法,追究骗提职工和协助职工骗提的中介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违规提取未遂的,列为一般失信行为,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已提取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5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六、公开曝光违规提取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解读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精神,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防控违规提取行为,维护提取管理秩序,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
一、规范离职职工账户转移和提取政策
政策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银行的银行卡)申请提取。
政策解读:
一是按照住建部等四部门文件精神,对异地就业的离职职工实行“只转不提”管理原则,仅在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无法办理异地转移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提取。
二是提高异地转移办理条件,从无缴存时间要求到要求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此前,部分中介机构利用各地离职提取政策不一致的情况,协助离职职工在离职提取政策较为宽松的城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后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待资金转入后立即办理离职提取,实际上是“钻地区之间政策空子”,采用“迂回路线”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将异地转移办理前置条件确定为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有利于控制这种套取行为。
三是对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提取增设“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条件,有利于防范“假离职提取”。部分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后仍在本市继续工作(新工作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却以自由职业者名义或联系中介机构帮助其在异地缴纳社保,然后以离职赴异地就业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防范违规套取行为
政策规定: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政策解读:通过同一房产频繁买卖交易或同一购房人频繁登记离婚和结婚,以本人购房或其配偶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目前最常见的两种套取方式。中介机构或个人一般按提取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费”。在这种利益驱动下,曾有同一套较小面积房产一年内买卖交易十余次的情况,购房人甚至未实地查看过房屋,更谈不上居住,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也存在两个素不相识的人为套取住房公积金而登记结婚的情况。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资金,资金积累有利于支持职工贷款购房、改善住房条件。一旦资金被违规提取,互助资金量将减少,不利于支持更多的职工贷款购房、改善住房条件。
三、加强联合执法
政策规定: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公安局《关于联合防控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通知》(宁金管〔2017〕56号)要求,对骗提行为加强联合执法,追究骗提职工和协助职工骗提的中介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骗提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骗提职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人员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
政策规定:公开曝光违规提取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政策解读:对违规提取职工仅靠行政处罚、退回提取资金或记入失信人员名单是不够的,因公众和单位均不知其违法行为,对其社会信誉和工作生活未能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公开曝光或向单位通报职工违规提取行为,警示作用较大,威慑力较强,让职工提取行为在阳光下进行,接受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惩治手段。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调整为5%—12%。单位设立住房公积账户时,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区间内自主选择。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
缴存企业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核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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