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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 10月21日起执行

南京市房产政务网  2010-10-15 19:01

[摘要] 本次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展,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搜房网讯:10月12日南京“宁五条”新政细则横空出世,其中限购第三套住宅禁令更是让楼市雪上加霜。虽然第三套住宅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是宁五条中提到的一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在10月15日晚,南京物价局与住建委同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对宁五条中提到的“一套一标”等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中明确:从10月21日起南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都应实行明码标价。明确规定南京商品房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必须对每套商品住房按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并要求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网上申报或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项目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经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并明确商品住房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申报后方可调整。

不过业内人士表明,宁五条细则及刚出台的《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通知》,但是相较07年5月南京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出台的严厉的“一房一价”政策还是温和了不少。07年南京出台的“一房一价”要求开发商必须“明码标价”,在售楼处张贴每套房产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包括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具体情况,公示后不得擅自上调。且新房的销售价格不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销售。同时规定普通商品住房要通过价格部门核价,物价部门根据房屋成本及利润,核定一个基准价,在这个基础上,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上浮房价,浮动幅度不超过5%。

“这次南京出台的一套一标政策细则与07年一房一价政策有些类似,但也有很大的不同。07年的楼盘价格需要物价部门核价并且一房一价。而刚出台的南京一套一标细则,仅要求开发商先行到项目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申报价格进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审定和核价两个词有很大的区别,审定并不会对开发商报上来的价格进行核价,而仅仅是进行一个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是否能对目前的房价起到遏制作用,还要看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这个政策的执行力度了,现在还不好说。”某地产业内人士解读。

本次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展,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主要内容:

明确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都应实行明码标价。

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每套商品住房按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

明确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内容。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如标示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等。

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网上申报或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项目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并将申报价格进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明确商品住房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申报后方可调整。3个月期限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明确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明确实施时间自2010年10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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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页:《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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