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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企业报  2012-03-06 08:47

[摘要] 3月21日,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全面清理“小产权房”作制度和政策准备。目前中央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早在2005年6月6日,王晓晨以北京伍陆风情生态种植园有限公司名义,与梭草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张客启、经济合作社代表线永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梭草村村东300亩荒地30年。后王晓晨找来工人建设别墅,并以“长期出租”的名义对外销售。

随后,王晓晨提出,希望以村里名义与客户签订租约合同,每签一份合同,王某给村里1万元。此外,土地再续租20年。在梭草村的“鼎力支持”下,王晓晨对外发布“售楼”信息,并将空白地块对外招租。

据了解,合同约定,该公司承租梭草村村东300亩荒地,有效期30年,平地每年租金为300元一亩,沙坑地每年租金为110元一亩。在一部分“阳光棚”和仿古风格的三合院别墅建设完成后,王晓晨谋划将房屋“长期出租”,并向线永进和张克启提出,希望以村里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每签一份合同给村里1万元,同时将30年租期变更为可续租20年。于是2006年8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合作招租的补充协议。这两份土地租赁协议,都未按土地管理法规报给当地的杨宋镇政府。

2005年7月到2009年9月,伍陆风情公司分两期建设仿古三合院60多套以及阳光棚中式平房等,总建筑面积74.25亩。一期的三合院价格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之后价格随着北京的房价一起上涨,2008年建成的二期三合院,价格迅速从40万元飙升到60万元。这些房屋,“租期”均为50年。2007年开始,伍陆风情公司还将部分土地(占地面积98.33亩)划成67个空地作为项目三期出售,按面积收费,价格10万元。

截至案发,121名购房者共支付房款4017万余元,梭草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获利110万元。

监管不力被判缓刑

根据怀柔检察院指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队长曹建明于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间,对“伍陆风情园”项目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曹建明对执法队队员报请的《限期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予签批,并且要求执法队员对该项目暂缓下发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文书,致使对该违法项目未能及时予以制止。

公诉人出具了曹建明当时主管领导的一份工作笔记,其中写道:曾多次催促曹建明将调查报告书和处罚决定书等材料送过来,但曹建明就是不送。同时,曹建明下属的多份证言显示,相关调查的材料他们都已经给了曹建明,之后卡在了曹建明这个环节。公诉人认为,这些都是曹建明玩忽职守的“罪证”。

曹建明称,暂时先不下发后续法律文书的主要原因有四点:一、如果区里组织对区内土地违法建设拆除,相应的土地违法行为就会随之灭失,这样可以节省区国土分局的行政成本;二、如果暂时把这项工作放一放,可以缓解执法队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执法队查处该起土地违法案件的基础工作做得不扎实、现场勘测也因为违法建设面积较大,出现测算不准的问题,国土分局没有进行现场勘测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专项经费,这也是执法队的查处没能进行下去的主要原因;四、由于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王晓晨不配合,找不到人,致使执法队法律文书下发困难。

在审理过程中,曹建明表示认罪。其供述称,执法队在2007年3月对该生态园在杨宋镇梭草村东土地违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但直到2010年8月25日才进行正式的行政处罚。

曹建明承认,该案从立案到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拖的时间过长,“我应对该起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不力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建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曹建明自愿认罪,法院从轻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王晓晨、姚红逊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线永进和张克启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水岸江南”仅仅是小产权房中的一个样本。目前,怀柔区已拆除8000多平方米小产权房。“我们的力度非常大。”怀柔区委一官员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

实际上,早在2007年3月,怀柔区就曾开展“违法房地产建设专项治理”。之后,部分项目得到控制,但2009年又再度勃兴。2010年5月4日,国土部督察公告发布后,怀柔区政府实施“拆违”工作挂钩干部考核办法,制定了具体的量化指标。5月14日,又召开会议告示,拟对“违法建筑项目”所在镇(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直到免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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