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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车位只售不租可罚款 维修资金使用难题有望破解

南京日报  2012-06-06 08:06

[摘要] 开发商车位只售不租怎么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以使用怎么办?昨天上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立法听证会在西康宾馆召开。该草案对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增补,包括车位车库管理和使用、住宅保修期内保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等市民反映

 

亮点四:

建设单位应交纳房屋质量保修金

现状:住宅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很多。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保修,保修期限届满后,才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现实情况是,房屋交付业主后,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很难,而2001年的《条例》对此并无涉及。

草案: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增加了新建住宅物业的“质量保修金制度”。规定,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且“物业质量保修金按照当地个人交存首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同比例交存”。在保修期内,若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而建设单位不保修的,维修费用可在保修金中列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保修金的本息余额将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亮点五:

水电气产权和维修均归专业经营单位

现状:在2001年版的《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住宅小区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权属,以及建设、维修、管理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管道天然气初装费2800元,有的新建小区由开发商承担,也有的小区需由业主自付。在后期使用时,如出现小区路面窨井盖坏了,供水管道破裂等问题时,物业公司与这些专业经营单位也易发生扯皮。

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算表或相关管线,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应当将这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等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承担以后的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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